【研】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17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及《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财〔2014〕8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评定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研究生入学并完成注册手续后,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休学等事项,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或暂停国家助学金:

(一)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二)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 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国家助学金;

(四) 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

第七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其 他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一年内,受资助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受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得助学金:

(一)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二) 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

(三) 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四) 其他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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